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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颁布实施

时间:2012-12-03 09:56:2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中国环境报记者 郭文生 通讯员 闫平善天津报道 “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开始,在天津市已经连续开展了40年的环境教育。我们总结和积累了很多经验,同时我们也越发感到需要有一部地方性法规保障和推动环境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日前召开的天津市宣传贯彻《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议上,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润兰道出了《条例》“呱呱坠地”的缘由。从11月1日起,《条例》已正式实施。天津也成为我国第二个立法实施环境教育的省(区、市)。


  这部《条例》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填补了天津市环保立法的一项空白,对于“探索先地方后全国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也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


  《条例》从制订到出台历时两年多时间。2010年,天津市环境教育立法项目列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项目,天津市环保局启动了环境教育立法基础准备工作,通过调研、专题研讨、分析论证,形成了《天津市环境教育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初稿。


  2011年,《条例》项目列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天津市环保局组织课题组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2011年9月,天津市环保局将形成的《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进行细化完善。2012年初,修改后的《条例》向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天津主要媒体刊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条例(草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5月,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又进一步吸收各方面意见,借鉴了外地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11日,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条例》全票通过。


  链接


  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系统推进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解读


  中国环境报记者 郭文生 通讯员 闫平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天津市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图为天津市民在看宣传资料。


  一、《条例》出台有何背景?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天津市经济近年来发展快速,社会进步明显,经济总量跨上万亿元台阶,市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发展过程中,天津市始终坚持环境是生产力、竞争力的重要理念,逐渐积累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及在前进中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连续4年累计奋战900天开展大规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乡环境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大力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一五”期间,在确保GDP平均增速16%的前提下,SO2、COD排放量分别下降11.2%和9.6%,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确保了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在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启动了生态市建设工作,滚动实施生态市建设3年行动计划。2010年,圆满完成第一轮3年行动计划;2011年,开始实施第二轮行动计划,共166项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约254亿元。一批生态设施、污水处理、河道整治、脱硫脱硝等重点工程已开始产生环境效益,全市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改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的美好蓝图逐步显现。2011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87.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4.5%,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20天。


  这些发展成果,为加强环境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社会条件。


  (二)民生的需要


  近些年,天津市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改善和服务民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开展了PM2.5监测和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实施安静小区创建活动;持续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命名各级绿色学校1016个、各级各类绿色社区847个、环境教育基地4个。这些服务民生的工程和措施,提升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天津市民环境意识不断提升,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经济社会发展也要求进一步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发动更多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因此,开展环境教育立法是老百姓的一种呼声,也是一种需要。

    (三)环境保护事业的需要

 


  依据2009年的统计数据,天津市大中小学生约有144万人,幼儿园儿童约有19万人。而全市从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各级专职人员不足百人,这对全市1300万人口的环境宣传教育任务来说远远不够。目前中小学环境教育,主要依靠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等创建活动的推动,没有统一的教材,没有统一的教学安排,多数学校的环境教育还停留在一些小范围、小规模的活动上,内容和形式都相对单一。


  环境教育缺少约束性指标,主要由人为因素决定。是否开展环境教育,主要取决于本单位领导的认识和理念。因此,环境教育存在群体上的空白点和时间上的断裂点。另外,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大多通过一些社会活动来完成,缺乏系统性的教育机制,离普及全民环境教育的要求还差得很远。


  环境教育经费、场所等还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缺乏固定平台,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环境教育的开展,导致市民接受环境教育不及时、不全面、不深入,不能有效地、有针对性地、系统性地实施全民环境教育,严重影响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花大力气,推动环境教育法制化,以保障环境教育全面有序开展。


  二、《条例》有哪些内容规定?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环境教育是社会共同责任,并且规定了环境教育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普及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教育。为落实这一共同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环境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即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环境教育的职能


  环境教育作为一项涉及全体公民的事业,需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环境教育职能。《条例》规定,市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环境教育工作,负责环境教育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统一领导全市的环境教育工作。《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三)明确部门分工,共同做好环境教育工作

 


  《条例》首先明确了环境教育主管部门,即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环境教育工作,负责环境教育的组织、推动、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同时,明确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即财政、教育、人力社保、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与环境教育相关的工作。


  对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条例》规定:一是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二是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环境教育计划,明确重点教育内容。三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环境教育学习课程,编制环境教育资料,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四是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五是对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四)明确了社会各方面的环境教育职责


  《条例》从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第十条到第十六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工会、共青团、妇联到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业等各方面主体的环境教育职责。


  其中,《条例》的一大亮点与特色是,对企业环境教育分4种情况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一般企业,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和所在区县的安排,开展环境教育。二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三是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四是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24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


  (五)在环境教育的形式与载体上,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力争用丰富的形式和更多的载体开展环境教育


  《条例》第五条列举了环境教育可以采取的多种形式,包括开设环境教育课程、举办环境教育专题讲座、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等。
  《条例》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向社会提供视频、音频、文字、图像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内容,展示环境教育的知识与成果,指导和引导各单位的环境教育。鼓励、引导、支持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以及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条例》还把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星期,确定为全市环境教育宣传周。


  (六)鼓励各方以多种形式支持参与环境教育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环境教育活动。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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