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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公安联手办案

时间:2012-05-02 11:13:39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  浏览次数:


  浙江省环保厅会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省各级环保、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为何联动?
  破解执法难题


  长期以来,基层环境执法部门经常遇到一些业主抗拒、阻挠执法,致使出现“执法取证难、现场处置难、强制执行难”等情况。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处罚意见》)等法律规定的出台,环保部门查办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环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各地迫切需要建立环保与公安部门沟通的渠道。


  浙江省各地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有益探索。


  2011年7月25日,海盐县开发区内一家环境违法企业拒不配合调查取证,且环保部门多次约谈企业当事人未果。海盐县开发区环保中队依靠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的联动执法机制,成功地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


  而早在2008年12月,杭州市环保局就联合公安部门制定了《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实施意见》,并由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转发。翌年8月,杭州市环保、公安部门又联合出台了《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管辖暂行办法》。


  此外,玉环县和余姚市还探索成立了公安局驻环保局联络室,环境执法刚性得到明显增强,有效地推动了环境执法工作。


  2011年,浙江省全面加大了恶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通过加强公安环保案件移送工作,强化对违法排污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追究,全省共行政拘留230人、刑事拘留30人。


  “推进环保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执法,可以借助公安部门威慑力,加大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浙江省环保厅副巡视员、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总队长王以淼告诉记者,全省近几年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开展了各类专项执法行动。2011年,全省环保罚没款达到4.7亿元,个案处罚额平均达到4.5万元,连续几年大幅增长。


  然而,重拳之下,却仍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偷排、漏排行为时有发生。2011年,台州市以整治铅酸蓄电池行业为序幕,开展了涉重(金属)行业整治风暴。在这场风暴中,全市环保系统共移送公安、司法案件125件,对142名顶风作案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刑拘15名,逮捕4名。


  “台州市等地环保部门借助公安力量,迅速取得了环境污染整治效果,使我们想到了加快推进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协作机制。”王以淼说。


  这一想法,得到了公安部门全力支持。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总队长陈石春表示,公安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不仅有利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而且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何协作?
  联席会议执法联动


  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监察执法室主任高祥告诉记者,今年2月,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联合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赴杭州市、台州市、湖州市进行调研后,在省级层面推出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


  《意见》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和工作重点。同时,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法院、安监等部门等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同时,为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可以在各级环保部门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研究,推动环境执法工作不断深化。


  在执法联动方面,《意见》明确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并确定每年的5月为“联合执法行动月”,省、市、县3级联动,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怎样规范?
  出台细则更易操作


  环保部门查办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环境犯罪的案件,需要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如何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


  “哪些案件需要移送?环保和公安部门各负责哪些工作?环保笔录如何做?企业违法证据如何固定?对于这些,我们都进行了细化,更便于基层执法人员的操作。”


  高祥说,《意见》以附件形式印发了《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具体包括了移送依据、移送重点对象、工作职责、移送程序、移送材料、证据要求等6方面内容。


  其中,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包括:重污染行业以直排废水或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以及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恶意超标排污;非法小型电镀、制革、印染、炼油、褪色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排污行为;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水源;放射源丢弃或被盗;危险废物、污泥或工业固废非法倾倒或不合法处置等。


  王以淼透露,2011年年底,浙江省环保厅已对全省基层公安指挥员就有关环境法律法规、重点行业污染危害和生产工艺等内容进行了培训。近期,浙江省公安厅将对全省基层环境执法业务骨干就现场调查取证和案件移送等业务工作开展培训。另外,浙江省还将于近期设立浙江省公安厅驻环保厅工作联络室,举行工作联络室挂牌仪式、召开执法月检查行动启动工作会议,深入推进《意见》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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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有何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原法条相比,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定性规定,使得向土地、水体和大气之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弃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也可构成本罪。


  二是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使得排放、倾倒或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物质,也可构成本罪。


  三是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使得即使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发生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只要产生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亦可构成本罪。


  《修正案(八)》通过扩展本罪的适用范围、降低入罪的门槛、前移介入的时机,可以极大地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大大加强《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发挥作为法治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


行政拘留依据何在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的移送程序及证据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协调。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受理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过程。对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件移送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调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严肃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第8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晏利扬 记者 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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