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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立法有哪些必要性?

时间:2012-12-12 11:53:18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作者:王连波  浏览次数:

       环境教育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环境保护的整体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先导、基础和推进作用,是解决现有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法。而只有建立和健全环境教育法制机制和体系,才能有力保障环境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
  然而,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环境教育立法在国家层面上一直是个空白。区域环境教育立法到目前为止,也仅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天津市两例。如何推进环境教育立法,使环境教育走出单纯依靠行政管理的误区,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成为社会各界研讨的热门话题。笔者认为,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基层环境宣传教育现状来看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基层环境教育工作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环境教育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定的、长期的组织领导机构,致使环境教育工作不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很多地方的环境教育工作,一直是地方环保部门跳“独脚舞”。地方政府各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分工合作与协调机制,不能够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三是环境教育工作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多数县级财政未将环境教育纳入本级专项财政预算。有的虽将其纳入预算,但预算资金少得可怜。
  要破解上述问题,就必须通过立法即制定国家环境教育法或地方相关法规,使环境教育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从环境宣传教育的地位与作用来看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实施“十一五”和“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初期,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并预先发布实施了两个《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由此可见,环境宣传教育在环境保护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然而,国家实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出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制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划,都属于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同法律比起来,总让人感到缺乏约束性和强制性。
  要巩固环境宣传教育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彻底摒弃一些领导干部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论起来重要、比起来次要、干起来不要”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就必须加强环境教育立法。使开展环境教育成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教育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第三,从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的实践与经验来看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启动了环境教育立法实践,并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这对于我国开展环境教育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早在1790年就制定了《环境教育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公众对环境教育的更高要求,美国多次修改和完善环境教育法。现行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确定了美国环境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环境教育监督和协调机构、环境教育经费保障机构,使国家环境教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法律保障下,环境教育经费纳入联邦预算,为美国环境教育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另外,巴西、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在环境教育立法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巴西国家环境教育法》于1999年出台,此法明确了教育部和环境部在开展环境教育时各自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其协调合作方法是,在教育部成立环境教育协调处,负责环境教育的推广和执行。在环境部成立环境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环境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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