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7年6月5日,主管部门为永嘉县环保局,协会成立四年来,积极组织实施各项环保宣传和实践活动,营造浓郁的环保宣传氛围,使越来越多的志愿者投身于环保队伍,致力于母亲河-楠溪江的保护,推动着全县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率先全省成功尝试义务承包楠溪江主要地段的保洁工作,成立了温州市首个“生态文明讲师团”,开展“五进”宣讲活动。 协会以保护母亲河—楠溪江为己任,主动请缨试水要求义务承包保洁30公里楠溪江任务,成为全省社会团体承包保洁楠溪江的先行者。同时,协会主动承担普及民众的环保知识,有效地利用社会力量,组建“生态文明讲师团”,开展百场生态文明宣讲活动,发动民间的力量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基层,开展有奖宣讲、游艺活动、小品等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达到了良好的宣讲效果。[1]
协会机构:协会由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构成,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策划部、宣传部、外联部和网络编辑部。核心志愿者团队为小楠溪分会、桥头分会、温州联友分会、绿眼睛环境教育中心。
主要成绩:1.生态文明讲师团开展“五进”宣讲活动 永嘉县“生态文明讲师团”成立于2009年6月5日,由协会向全社会招聘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热心环保宣传教育公益事业,有丰富讲课经验的32名志愿者,利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长期持续地到有关机关、学校、社区、企业、村庄,义务为广大群众宣传生态文明,普及环保知识,提供环保咨询。至目前为止,已经举办20多场宣讲活动。该项目获得2011年温州市“春芽计划”二类资助项目奖项。 2.成功打造全市首个低碳小区: 2010年4月22日地球日,协会在永嘉县上塘镇开元嘉园小区率全县之先提出打造“低碳小区”, 评选出十个“低碳家庭”, 举行了“碳汇花园”花木认养、向小区家庭分发菜篮子、倡议书等活动,并成立了“永嘉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分会。该活动开启温州创建“低碳小区”的先例,对社区居民倡导低碳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3.建立温州市首个“志愿者低碳补偿林”:2011年3月12日,协会在上塘镇岭山村建立温州市首个“志愿者生态林园地”,。按每人每年栽3棵树就可吸收个人当年在基本生活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算,在植树现场,志愿者每个人都至少认捐、认养了3棵树,共栽下了1000多棵枫树、柏树、桂花、杨梅、瓯柑等树苗。协会将“志愿者低碳补偿林”委托给当地村民进行日常管理,植树活动中认捐的钱款将作为专款,用于日常养护的人工费、肥料费、防治病虫害的药物费以及有关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等。协会每年将组织志愿者前来植树,种植不同品种的树苗,形成一个万木竞放的植物园,成为环保志愿者共同的“生态教育家园”。这项活动分别被《浙江日报》、《中国环境报》予以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4.启动百家生态文明图书室 5.楠溪江义务保洁30公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永嘉县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
英文名称:Yongjia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YJGPV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爱好人自发组成,具有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环境保护,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改善环境质量,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土地。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环境保护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嘉兴街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环境文化;
(二)组织环境教育活动、举办环保培训;
(三)自愿为农村、农民生态文化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公益、环保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年6月 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