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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评如何具体操作?

时间:2012-11-09 12:20:42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  浏览次数:

     江苏细化实施细则,确保充分吸纳公众合理诉求

        ●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通过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
  ●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李莉 记者 闫艳 高杰
  为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江苏省环保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公众参与环评调查、环评听证制度、环评公告公示等6个基础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意见》将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要求在重大建设工程环评时增加“稳定风险评估”内容,这一评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意味着环评不再由环保科研机构说清楚就行,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也要承担责任。
  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评范围
  项目的公众调查是环评的基石,公众调查做得科学,就能避免环评“漏洞”。《意见》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5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
  公众调查具体该如何做?对于环保公众参与调查的范围,《意见》明确,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确保其具有代表性。
  对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200份;对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50份;其他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0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应大于90%。
  同时,对于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原则上应逐个进行调查,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对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代表该如何遴选?《意见》规定,遴选听证代表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充分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听证会必须邀请持不同观点和意见的代表参加。
  公开形式——信息须便于公众获取
  《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通过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对重大环境敏感项目,应在地方主流媒体公示相关信息。
  同时明确,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相关信息公示;属于其他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意见》还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对于加强环保公众参与的有效监督,《意见》明确,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中,应当对公众意见的调查、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高度关注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意见》还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
  此外,要建立健全环保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江苏省环保厅审批的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须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其公众参与调查问卷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文件。
  审慎监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环评
  在公众查看一个项目的“环评”时,内容大都是受委托的环境科研人员从专业技术上解释项目情况及风险。有时候,尽管专业人员认为对环境的污染比较小,而且确实企业也做了大量环保工作,但周围公众“并不买账”。为此,江苏将在环评时增加当地政府应尽的职责。
  《意见》明确,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属于较高风险的敏感项目,依照规定环保部门将暂停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属于低风险的敏感项目,则要求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做好公众意见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注重隐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意见》还要求,要积极采纳公众参与调查意见。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应将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书,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做出说明,并将反对意见的原始资料作为环评报告书的附件。
  对公众反对意见超过20%的项目,环保部门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经江苏省环保厅公众意见调查部门核实存在公众反对意见强烈、一时无法有效化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对施工期存在重大信访情况,有群体性反对意见的项目,环保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这一项目建设,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估等,符合规定后再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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