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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时间:2012-03-12 19:03:5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温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本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工业污染物污染水环境的;
(二)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物直排环境;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工业废水、弄虚作假欺骗环境监督部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四)未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的)及基本违法事实,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保部门和经办人员对所有举报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环保部门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姓名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根据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表扬,并酌情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举报的受理和奖励工作。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来电:电话12369(每天24小时值班接受举报)
(二)来函: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温州市新城大道阿尔凡大厦10楼,邮政编码:325027
(三)来访: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
(四)网络:绿色温州-局长信箱或网上信访,网址http://www.wzepb.gov.cn/www/
第七条 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2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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